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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李君豪李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台新商業銀行 年籍詳卷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附民字第118 號就本院95年訴字第1098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1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刑十二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吳志明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台新商業銀行原告代理人 甲○○被 告 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玖 萬玖仟玖佰陸拾元,及自9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給付方法為自95年7 月15日起至95年11月15日止,一月一期,一次付壹萬柒仟元,餘款於95年12月15日全部清償;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 告 甲○○被 告 乙○○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李君豪

  書記官 蕭汝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法 官 李君豪

            書記官 蕭汝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1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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