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7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己○○
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6年度交訴字第133 號、97年交
易字第22號),經原告丙○○、丁○○○、戊○○、乙○○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甲○○、己○○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7號
己○○
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6年度交訴字第133 號、97年交
易字第22號),經原告丙○○、丁○○○、戊○○、乙○○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甲○○、己○○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