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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34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鴻清朱嘉川劉安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2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 月2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123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劉安榕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3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