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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抗字第2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王屏夏彭全曄王偉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抗字第2號

抗告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樓之2
即被告
樓之2
代理人
即聲請人父 甲○○
代理人
樓之2
送達代收人
徐秀蘭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6 月1 日所為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詳如附件一抗告狀影本所載。

二、經查:

①本件抗告狀理由一所陳意旨,係先行概述其不服原裁定之意旨,合先敘明。

②本件抗告狀理由二、七所陳意旨,前於抗告人聲請再審時即已提出(參見附件二再審聲請狀影本第3 頁),並經原審於原裁定理由欄三㈠中論駁綦詳(參見附件三原裁定影本第2頁),核其論駁所依據之理由,均屬合理、明確、妥適,抗告人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委無足取。

③本件抗告狀理由三、六所陳意旨,前於抗告人聲請再審時即已提出(參見附件二再審聲請狀影本第3 至5 頁),並經原審於原裁定理由欄三㈢中論駁綦詳(參見附件三原裁定影本第3 至4 頁),核其論駁所依據之理由,均屬合理、明確、妥適,抗告人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仍無足取。

④本件抗告狀理由四所陳意旨,前於抗告人聲請再審時即已提出(參見附件二再審聲請狀影本第4 頁),並經原審於原裁定理由欄三㈡中論駁綦詳(參見附件三原裁定影本第2 至3頁),核其論駁所依據之理由,均屬合理、明確、妥適,抗告人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殊無足取。

⑤本件抗告狀理由五所陳意旨,前於抗告人聲請再審時即已提出(參見附件二再審聲請狀影本第4 至5 頁),究其內容性質,僅係上揭抗告(聲請再審)理由之總結,爰不再贅述。

⑥本件抗告狀理由八、九所陳意旨,業經原審於原裁定理由欄三㈠㈡中論駁綦詳(參見附件三原裁定影本第2 至3 頁),核其論駁所依據之理由,均屬合理、明確、妥適,抗告人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實不足取。

⑦本件抗告狀理由十所陳意旨,業經原審於原裁定理由欄三㈡㈢中論駁綦詳(參見附件三原裁定影本第2 至4 頁),核其論駁所依據之理由,均屬合理、明確、妥適,抗告人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足取。

⑧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所據之事由,均不足憑認本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所定之再審要件,亦無從憑認原審裁定有何違誤或不當之處,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爰予駁回。

據上論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4 項、第5 項、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抗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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