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7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7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竊盜及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附表所示之第一欄犯罪日期應更正為「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中午一時許」)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