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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6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許必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6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共同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犯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附表所第1 欄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3年6 月3 日起至93年6 月9 日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竊盜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項、第9 條,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6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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