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2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5 月17日,犯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經本院於95年6 月29日以95年度訴字第159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70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業於95年7月2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所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自不符合易科罰金之規定,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