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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三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九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六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筱琪

書記官 廖舜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