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8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6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2、3 、4 、5 、6 所示之刑。又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所犯附表編號3 、4 、5 、6 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3 、4 、5 、6 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4 、5 、6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 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3 、4 、5、6 減刑後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項 、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