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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0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連育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0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三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三六四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七0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曾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晚間十時許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底止(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三六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該罪之時間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此有上開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予以減刑,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連育群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0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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