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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8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81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2年度上重訴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嗣經假釋、撤銷假釋執行殘刑),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1年度營交簡字第19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現接續執行中;聲請人前揭2 件犯罪行為,均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前所為,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爰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2年度上重訴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1年度營交簡字第19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犯上開2 罪,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分別為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均非本院,揆諸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就上開2 罪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應向前揭有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誤向本院為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8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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