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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8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王復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8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7 日凌晨1 時4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9 月21日以95年度簡字第1812號判決(聲請書誤載為95年度毒偵字第204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04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96年1 月2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判決諭知之標準定減刑後刑期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8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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