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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72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許仕楓饒金鳳林鈺琅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72號

聲請人即被告
鄭宇廷
選任辯護人
羅正展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200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鄭宇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因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林鈺琅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7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