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8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186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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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羈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罪嫌重大,且係經本院通緝後始為警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96年8 月3 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3 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