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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86號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李麗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18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羈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罪嫌重大,且係經本院通緝後始為警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96年8 月3 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3 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8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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