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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60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3860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南城律師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3860號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於民國90年9月28日至91年6月3日間、以及91年6月20日至91年7月30日間,擔任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4號1樓之「有勝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有勝公司)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有勝公司於91年3月至4月間與91年7月間,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之營業行為,竟仍基於幫助逃漏稅捐、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連續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等虛設行號,取得虛偽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91張,合計金額新臺幣 (下同)45,989,850 元,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稅額,因而使有勝公司逃漏營業稅2,299,501 元;另明知無銷貨與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之事實,仍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與此等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使此等公司持該不實之統一發票共96張申報稅捐,合計金額70,616,186元,以此法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452,419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新臺幣:元)│
│    │                      │張數│                  │
├──┼───────────┼──┼─────────┤
│ 1  │武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29  │11,825,755        │
├──┼───────────┼──┼─────────┤
│ 2  │德法國際有限公司      │23  │17,876,250        │
├──┼───────────┼──┼─────────┤
│ 3  │長期有限公司          │16  │6,840,000         │
├──┼───────────┼──┼─────────┤
│ 4  │弘翰有限公司          │22  │9,067,845         │
├──┼───────────┼──┼─────────┤
│ 5  │感恩工程行            │1   │380,000           │
├──┼───────────┼──┼─────────┤
│合計│                      │91  │45,989,850        │
└──┴───────────┴──┴─────────┘
 附表一部份逃漏稅額計:2,299,501元。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銷售額(新臺幣:元)  │
│    │                    │張數│                    │
├──┼──────────┼──┼──────────┤
│ 1  │順太和紡織有限公司  │22  │ 17,622,000         │
├──┼──────────┼──┼──────────┤
│ 2  │國錩開發有限公司    │14  │ 6,195,000          │
├──┼──────────┼──┼──────────┤
│ 3  │唯鑫開發有限公司    │15  │ 6,705,000          │
├──┼──────────┼──┼──────────┤
│ 4  │津茂科技有限公司    │15  │ 5,536,815          │
├──┼──────────┼──┼──────────┤
│ 5  │觀念唯新國際有限公司│18  │ 7,824,278          │
├──┼──────────┼──┼──────────┤
│ 6  │仲記實業有限公司    │12  │ 5,165,100          │
├──┼──────────┼──┼──────────┤
│合計│                    │96  │ 70,616,186         │
└──┴──────────┴──┴──────────┘
 附表二部份逃漏稅額計:2,452,419元。
 總計:逃漏稅額計:4,751,920元。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
41條、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
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第30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2 項、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修正前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60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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