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3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32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翁方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並於97年2 月16日延長羈押。嗣於97年3 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9 年。
二、被告於97年4 月7 日就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本案卷宗及證物尚在本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