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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鴻清張兆光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5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紹源律師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裁定收押被告;嗣認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必要,先後於97年1 月31日、同年4 月10日、同年6 月5 日各裁定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經本院法官訊問被告甲○○,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公訴人所提證據資料,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其中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部分,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刑度極其嚴厲,且被告涉嫌販賣次數甚多,甫經本院第一審判決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0年,又被告另涉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於97年2 月25日以95年度重訴字第85號判處無期徒刑,於上揭客觀情事下,難期被告能自動到案接受本案之審判、執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5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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