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03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1月1 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03號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03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1月1 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