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609號

交管條例聲異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60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異議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不服原處分機關於民國96年5 月2 日所為板監裁字裁41-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處分,經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左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於民國(下同)96年3 月12日0 時50分許,騎用OXJ-792 號機車,行經台北縣永和市○○路、水源街口時(按異議人係往中和路方向行駛),違規闖越上開路口之紅燈號誌乙情,業據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狀所供認屬實,核與原處分機關於移送書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96年4 月19日北縣警永裁字第0960012207號函稱:「.... , 本案據舉發員警舉述,駕駛人係駕駛旨揭重型機車行經永和市○○路、水源街口,遇紅燈,未依號誌指示停等,逕自直行穿越,經警攔停舉發,違規確實屬實,員警依法舉發並無不當」等語等語,均相符合,復有葉姓警員所填製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乙紙,在卷可稽,足堪認定。雖異議人辯稱其於上開時地騎用上開機車闖越紅燈號誌時,係「右轉」往中和路方向行駛,並非直行闖越紅燈云云。惟上開交岔路口之四向道路,揆諸異議人所親繪之現場圖,並非屬一般常見之正向四方路口,且在永和路與中和路間,尚有乙條「水源街」之道路,且其四向路口間均各自設有紅綠燈號誌管制,則異議人於上開時地永和路口處之號誌呈紅燈時,闖越往中和路方向行駛,揆諸上開現場路況,即屬闖越直行之情形,而非屬「右轉」水源街,至為灼然,是異議人上開所辯,自不足採信。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上開違規行為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台幣(下同)1 千8 百元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 點,應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至為灼然。茲本件異議人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上開裁決書之處分,聲明異議,而空言指摘云云,揆諸上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609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管條例聲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