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4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395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詹金源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