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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6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王復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46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395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詹金源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67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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