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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1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淑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51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183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2年12月24日以92年度訴字第152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11日以92年度訴字第223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以93年聲字第24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4年4 月6 日以93年度易字第136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4 月25日以94年簡字第148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開竊盜及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4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而與前揭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並於95年5 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4 月29日22時45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49巷14號前,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自備鑰匙,插入機車發動電門鑰匙孔並開啟車頭鎖,著手竊取朱慶昌所有車牌號碼K9J-833 號重型機車,於尚未得手之際,即為朱慶昌發現報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之鑰匙1 支。

二、案經朱慶昌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時地竊取上開車輛未得逞之事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朱慶昌於警詢指訴失竊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蒐證照片4 幀、「車籍查詢-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行車執照影本各1 份在卷可憑,復有機車鑰匙1 支扣案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又被告有前揭事實欄所述前科及執行紀錄,甫於96年5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次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適為告訴人發現報警處理而不遂,為未遂犯,依法予以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本院爰審酌其有上開前科,素行非佳、竊得財物價值、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暨生活不便程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鑰匙1 支,係被告所有且供行竊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淑婷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
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1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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