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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1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坤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91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多次竊盜,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之虞,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4 月12日對被告諭知予以羈押。

二、查被告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核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為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故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1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