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91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多次竊盜,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之虞,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4 月12日對被告諭知予以羈押。
二、查被告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核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為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故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