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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441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44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良(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財物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係於96年4 月24日前犯罪,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爰依上開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1,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44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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