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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70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坤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670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原名黃秋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15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原名黃秋洪)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1 至10所示之「黃永青」之指印與簽名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6 行至第8行應補充記載:「並接續於如附表1 至10所示即警詢調查筆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逮捕通知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口卡片、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偵查筆錄、限制住居具結書等偽造「黃永青」之指印與簽名,、、、」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犯有毒品、偽造文書罪等前科(再犯本罪,不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與被告因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警查獲後,為規避警方追緝,竟冒用「黃永青」之名義應詢,並在如附表所示之筆錄、通知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等偽簽「黃永青」之簽名與指印,足以損害其兄「黃永青」之權益,並妨害刑事案件偵查之正確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被告甲○○偽造如附表1 至10所示之「黃永青」指印與「黃永青」之簽名,均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17 條第1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警詢調查筆錄:偽造「黃永青」指印壹拾貳枚;偽造「黃永
   青」簽名伍個。
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逮捕通知書:偽造「黃永青」
   指印貳枚;偽造「黃永青」簽名貳個。
3、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偽造「黃永青」指印壹枚;偽造「黃永
   青」簽名壹個。
4、搜索扣押筆錄:偽造「黃永青」指印柒枚;偽造「黃永青」
   簽名參個。
5、扣押物品目錄表:偽造「黃永青」指印壹枚;偽造「黃永青
   」簽名壹個。
6、扣押物品收據/ 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偽造「黃永青」指印
   壹枚;偽造「黃永青」簽名壹個。
7、口卡片:偽造「黃永青」指印壹枚;偽造「黃永青」簽名壹
   個。
8、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偽造「黃永青」指印壹枚;偽造「黃
   永青」簽名壹個。
9、偵查筆錄:偽造「黃永青」指印壹枚;偽造「黃永青」簽名
   壹個。
10、限制住居具結書:偽造「黃永青」指印壹枚;偽造「黃永青
    」簽名壹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708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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