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72號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72號
- 聲請人即被告
- 鄭宇廷
- 選任辯護人
- 羅正展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200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鄭宇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因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