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2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2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罪,均減如附表各編號所載之刑;又所犯附表編號2 、3 、4 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所犯附表編號6 、7 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各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編號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2 、3 、4 之罪與附表編號6 、7 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