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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6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6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6 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犯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2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78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胤瑮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6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