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6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6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6 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犯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2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78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