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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7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胡堅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7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竊盜及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附表所示之第一欄犯罪日期應更正為「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中午一時許」)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

書 記 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7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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