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 月1 日及94年5 月22日(聲請書僅記載94年5 月22日,應予更正)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58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85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項,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