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許必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 月1 日及94年5 月22日(聲請書僅記載94年5 月22日,應予更正)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58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85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項,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 必 奇

書 記 官 金 和 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