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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8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許仕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8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6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2、3 、4 、5 、6 所示之刑。又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所犯附表編號3 、4 、5 、6 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3 、4 、5 、6 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4 、5 、6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 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3 、4 、5、6 減刑後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項 、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仕楓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8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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