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間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一四三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