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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9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王屏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9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919號)並定應執行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減刑,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按數罪併罰有2 以上裁判,對易刑折算標準不同,均已確定,減刑後合併定執行刑時,其易刑之折算標準,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意旨,應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定之,故本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仍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2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屏夏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              │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3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犯 罪 日 期 │95年6月14日     │95年8月10日     │95年8月23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
│              │第25797號、第   │第25797號、第   │第25797號、第   │
│              │26840號         │26840號         │26840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96年4月10日     │96年4月10日     │96年4月10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判  決│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
│      │      │號              │號              │號              │
│確  定├───┼────────┼────────┼────────┤
│      │判決確│96年10月16日    │96年10月16日    │96年10月16日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1月又15 │有期徒刑1月又15 │有期徒刑1月又15 │
│              │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
│              │以銀元3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 │以新臺幣1,000元 │
│              │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犯 罪 日 期 │95年8月25日     │95年9月5日      │95年8月25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
│              │第25797號、第   │第25797號、第   │第25797號、第   │
│              │26840號         │26840號         │26840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96年4月10日     │96年4月10日     │96年4月10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判  決│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
│      │      │號              │號              │號              │
│確  定├───┼────────┼────────┼────────┤
│      │判決確│96年10月16日    │96年10月16日    │96年10月16日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1月又15 │有期徒刑1月又15 │有期徒刑1月又15 │
│              │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 │以新臺幣1,000元 │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3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犯 罪 日 期 │95年9月13日     │95年10月5日     │95年10月15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
│              │第25797號、第   │第25797號、第   │第25797號、第   │
│              │26840號         │26840號         │26840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96年4月10日     │96年4月10日     │96年4月10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判  決│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95年度易字第2286│
│      │      │號              │號              │號              │
│確  定├───┼────────┼────────┼────────┤
│      │判決確│96年10月16日    │96年10月16日    │96年10月16日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1月又15 │有期徒刑1月又15 │有期徒刑1月又15 │
│              │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 │以新臺幣1,000元 │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  編      號  │       10       │                │                │
├───────┼────────┼────────┼────────┤
│  罪      名  │竊盜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3日     │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95年度偵字│                │                │
│              │第25797號、第   │                │                │
│              │26840號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286│                │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  決│96年4月10日     │                │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
│判  決│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286│                │                │
│      │      │號              │                │                │
│確  定├───┼────────┼────────┼────────┤
│      │判決確│96年10月16日    │                │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1月又15 │                │                │
│              │日,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1,000元 │                │                │
│              │折算1日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9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