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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1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91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7年12月7 日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914 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2737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惟罰金易服勞役部分已於95年11月8 日執畢,檢察官此部分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晏鵬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1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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