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1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9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7年12月7 日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914 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2737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惟罰金易服勞役部分已於95年11月8 日執畢,檢察官此部分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