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0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印文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犯偽造印文罪,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四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七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圓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