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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張紹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4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北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9 月10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4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