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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8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李幼妃張紹省鄭燕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8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不服本院96年9 月2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偵字第10198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10月12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月2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燕璘

書記官 呂紹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8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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