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8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不服本院96年9 月2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偵字第10198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10月12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月2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