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0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102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謝新平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96年9 月4 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應自96年12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