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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02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麗珠許映鈞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10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謝新平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96年9 月4 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應自96年12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02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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