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林淑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14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3145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1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96年7 月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8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 月6 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被告甲○○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3145號,於9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而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核其上訴之程式與首揭規定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欠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淑婷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45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