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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財旺潘長生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3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並於97年2 月16日延長羈押。嗣於97年3 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9 年。

二、被告於97年4 月7 日就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本案卷宗及證物尚在本院,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3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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