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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交管條例聲異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廖怡貞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

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決處分(裁決日期及裁決書案號如附表),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如附表。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前於民國94年間,向信邦當舖借款,而以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出質,嗣因異議人屆期未清償債務,信邦當舖乃將該車流當予吳文斌,異議人並非前開車輛之所有權人,詎遭裁罰,自難甘服,爰依法聲明異議。

三、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違規停車,或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等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並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周書鈺於本院訊問時到庭具結證稱:「(異議人)94年10月26日向(信邦)當舖借款(新臺幣,下同)3 萬元,她本來有1 台台塑的車子(即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當時有說要設定,但沒有設定,直到95年9 月異議人跟吳文斌有債務問題,找我們協調,當時車子在我們公司有1 個月的時間,算是給我們當舖質押,要處理吳先生的債務,當時異議人積欠當舖的3 萬元都沒有歸還,當舖要將該車流當,吳先生有意購買,所以就以3 萬元流當給吳先生,由吳先生給付當舖3 萬元。」、「流當的時間是95年12月26日,吳文斌也在95年12月26日給付3 萬元。」等語(見本院97年7 月8 日訊問筆錄),並有臺北市當舖商業同業公會95年12月26日北市當會95脩字第958 號證明書、當舖收當物品登記簿各1 件附卷可資佐證。而吳文斌前因涉犯刑法重利罪,於96年4 月1 日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應訊時亦陳稱:「(95年8 月底某日)當日我…去找許主持,我問許某要如何處理這債務,他稱要先將該車(即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抵押在我這裡…,該車之前就有在該(信邦)當舖借款30000 元…,後該車遭當舖流當,通知我後,以30000 元將該車權利買回,我在使用…。」等語,此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823號偵查卷宗核閱無誤(第11頁),足見吳文斌於95年12月26日,因信邦當舖流當之故,確已取得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異議人於95年12月26日後既非該車之所有權人,附表所示各該舉發機關仍以異議人為被通知人,掣單舉發,即有未合,原處分機關遽予裁罰,容有違誤。從而,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併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案號 │原處分意旨 │裁決書案號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5 月3 日上午9 時21分許,在臺北市圓山平面廣場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1││第988 │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AC714167號 ││號 │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14167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5 月2 日上午9 時13分許,在臺北市圓山平面廣場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1││第989 │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AC712597號 ││號 │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12597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號自用小客車,於民 │97年3 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5 月1 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臺北市圓山平面廣場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1││第990 │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AC711116號 ││號 │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1111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30日上午10時19分許,在臺北市圓山平面廣場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1││第991 │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AC709621號 ││號 │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09621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28日上午9 時40分許,在臺北市圓山平面廣場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1││第992 │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AC708047號 ││號 │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08047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27日上午9 時54分許,在臺北市圓山平面廣場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1││第993 │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AC706621號 ││號 │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06621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26日上午10時8 分許,在臺北市圓山平面廣場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1││第994 │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AC705020號 ││號 │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0502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25日上午7 時30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995 │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703395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0339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23日上午7 時37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996 │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700276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0027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23日中午12時56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997 │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700277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700277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20日上午7 時30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998 │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97296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9729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19日下午6 時50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999 │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95699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95699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18日下午6 時20分許,在臺北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監違字第裁60-1││第1000│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AC694186號 ││號 │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9418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18日上午7 時33分許,在臺北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監違字第裁60-1││第1001│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AC694185號 ││號 │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9418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17日上午7 時3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02│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92625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92625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12日下午5 時1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03│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86555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8655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10日上午7 時36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04│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83438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83438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14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9 日上午7 時30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05│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81903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81903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4 日上午7 時5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06│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80050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8005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3 日上午7 時3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07│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78423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78423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2 日上午10時38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08│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76732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76732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2 日下午1 時37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09│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76733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76733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4 月2 日上午8 時5 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10│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76731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76731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3 月30日下午1 時56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11│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73442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73442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3 月29日凌晨2 時7 分許,在臺北市○○○路2 段62巷36號併排│監違字第裁60-A││第1012│停車,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逕行舉發(臺北市政府警│M0000000號 ││號 │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M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 ││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1200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3 月29日上午7 時32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13│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71896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7189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3 月28日上午7 時48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14│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70504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7050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9日中││交聲字│國96年3 月27日上午7 時3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15│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68952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68952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3日中││交聲字│國96年3 月23日上午7 時3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16│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64235號 │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3日中││交聲字│國96年3 月22日上午7 時32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17│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62610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6261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3日中││交聲字│國96年3 月21日下午2 時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1││第1018│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AC660951號 ││號 │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60951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3日中││交聲字│國96年3 月21日上午10時13分許,在臺北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監違字第裁60-1││第1019│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AC660950號 ││號 │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6095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3日中││交聲字│國96年3 月21日上午7 時30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0│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60949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60949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3日中││交聲字│國96年3 月20日上午7 時3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1│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59335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5933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3日中││交聲字│國96年3 月19日上午7 時3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2│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57750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5775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2日中││交聲字│國96年3 月16日上午7 時3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3│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54744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5474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 日中││交聲字│國96年3 月9 日上午7 時31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4│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45711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45711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 日中││交聲字│國96年3 月8 日下午6 時32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5│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44303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44303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2 月1 日中││交聲字│國96年3 月5 日上午7 時36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6│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39654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39654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31日中││交聲字│國96年3 月1 日上午8 時25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7│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35195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3519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號自用小客車,於民 │97年3 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27日上午7 時37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8│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33604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3360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31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26日上午8 時24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29│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32115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3211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31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26日下午2 時49分許,在臺北縣新店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30│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UP538707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UP538707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3 月25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26日下午4 時50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31│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32116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3211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31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21日凌晨2 時55分許,經駕駛在臺北市○○路325 號前、最│監違字第裁60-A││第1032│高速限時速50公里路段,以時速63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速13公里,經臺│00000000號 ││號 │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拍照後,逕行舉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 ││ │北市警交大字第A0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 ││ │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200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30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16日下午4 時32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33│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30507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30507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30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16日下午3 時43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34│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30506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3050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 │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30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15日下午4 時56分許,在臺北市○○街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35│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629182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29182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30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14日下午3 時2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36│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5905號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90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30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13日下午3 時2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37│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5785號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78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30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12日上午7 時34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38│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679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679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30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12日下午5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路收│監違字第裁60-C││第1039│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PP535680號 ││號 │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68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 │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30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9 日上午7 時8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40│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565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56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30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9 日下午1 時16分許,經駕駛在臺北縣中和市台64線快速公│監違字第裁60-C││第1041│路22.4公里、最高速限時速7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103 公│G0000000號 ││號 │里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速限33公里,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警員│ ││ │逕行舉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G0000000 號)。爰依道路│ ││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8 日中午12時8 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42│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621564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2156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8 日上午7 時1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43│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464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46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8 日下午3 時1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44│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466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46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 中 ││交聲字│國96年2 月8 日下午1 時2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45│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465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46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7 日晚間9 時38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46│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366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36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7 日下午3 時37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下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1││第1047│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620409 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20409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1 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7 日下午1 時54分許,經駕駛在臺北縣中和市台64線快速公│監違字第裁60-C││第1048│路23.8公里、最高速限時速7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92公里│G0000000號 ││號 │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速限22公里,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警員逕│ ││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G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 ││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7 日下午2 時53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49│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5365號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36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7 日上午8 時,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C││第1050│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北縣政│PP535364號 ││號 │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36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 │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6 日下午6 時14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51│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251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251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6 日上午7 時1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52│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5250號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25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5 日下午2 時35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53│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138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138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號自用小客車,於民 │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2 日上午8 時2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54│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047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047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2 日下午5 時38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55│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5048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5048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2 日下午3 時31分許,在臺北市○○街○ 段道路收費停車處│監違字第裁60-1││第1056│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AC615971號 ││號 │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15971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 │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1 日中午12時2 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57│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614793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14793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1 日上午7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監違字第裁60-C││第1058│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北縣│PP534943號 ││號 │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943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 ││ │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2 月1 日下午2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監違字第裁60-C││第1059│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北縣│PP534944號 ││號 │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94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 ││ │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31日上午7 時9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60│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839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839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30日上午7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監違字第裁60-C││第1061│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北縣│PP534725號 ││號 │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72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 ││ │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30日下午3 時5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62│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4726號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72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30日下午1 時36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63│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611982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11982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30日晚間9 時14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64│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727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727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9日下午2 時3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65│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607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607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9日上午7 時1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66│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606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60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9日中午12時2 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67│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610519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10519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3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29日晚間9時4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監違字第裁60-C││第1068│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北│PP534608號 ││號 │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608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6日上午8 時24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道路收費停│監違字第裁60-C││第1069│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NP594315號 ││號 │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NP59431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 │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6日上午7 時25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道路收費停│監違字第裁60-C││第1070│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NP594314號 ││號 │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NP59431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 │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號自用小客車,於民 │97年1 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5日上午7 時5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71│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388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388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5日中午12時33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82巷道路│監違字第裁60-C││第1072│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PP534389號 ││號 │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389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4日下午5 時4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73│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276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27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4日上午7 時1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74│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275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27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4日下午2 時1 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75│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604795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0479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4日中午12時45分許,在臺北市○○街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76│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604794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0479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號自用小客車,於民 │97年1 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3日下午6 時1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77│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150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15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3日上午7 時8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78│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149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149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3日中午12時49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79│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603330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0333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2日晚間9 時14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80│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032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032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2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81│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601781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01781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2日上午7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路收│監違字第裁60-C││第1082│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PP534030號 ││號 │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03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 │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2日晚間6 時2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83│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4031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4031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9日晚間7 時29分許,在臺北市○○○路3 段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1││第1084│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AC598923號 ││號 │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98923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9日中午12時46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85│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98922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98922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9日上午7 時1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86│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3896號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89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2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8日上午11時11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87│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97368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97368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8日下午6 時5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88│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3733號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733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8日上午7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路收│監違字第裁60-C││第1089│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PP533772號 ││號 │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772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 │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月17日下午3時55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82巷道路收│監違字第裁60-C││第1090│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PP533656號 ││號 │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65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 │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7日上午7 時1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91│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3655號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65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6日下午3 時5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92│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3525號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52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6日上午7 時2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93│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3524號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52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6日下午1 時21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94│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94446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9444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5日下午5 時50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095│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PP533405號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40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5日中午12時12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096│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93021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93021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5日上午7 時3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097│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3404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40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1 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3日下午1 時40分許,經駕駛在臺北縣板橋市浮洲橋上、最│監違字第裁60-C││第1098│高速限時速5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65公里之速度行駛,超│G0000000號 ││號 │過最高速限15公里,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警員逕行舉發(臺北縣│ ││ │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G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200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2日上午7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路收│監違字第裁60-C││第1099│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ZP546277號 ││號 │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6277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 │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2日下午5 時4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100│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3293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293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2日下午1 時53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01│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90231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90231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1日下午2 時49分許,在臺北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02│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88788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88788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1日下午4 時5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103│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6155號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615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號自用小客車,於民 │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1日上午7 時4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104│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3184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318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1日上午11時54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05│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88787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88787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0日下午4 時53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106│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6022號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6022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0日中午12時24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07│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87270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8727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10日上午7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路收│監違字第裁60-C││第1108│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ZP546021號 ││號 │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6021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 │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9 日下午3 時53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109│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 545903 號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5903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9 日上午7 時44分許,在臺北市○○○路高架橋道路收費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10│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AC585760號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8576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 │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8 日下午1 時23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11│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84287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84287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8 日上午7 時3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112│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2846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284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4 日上午7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路收│監違字第裁60-C││第1113│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ZP545561號 ││號 │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5561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 │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3 日下午3 時2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114│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5434號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5434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 日上午7 時1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115│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2403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2403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 日下午5 時54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116│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5321號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5321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15日中││交聲字│國96年1 月2 日下午1 時39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17│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76993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76993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9日下午5 時4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監違字第裁60-C││第1118│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PP532287號 ││號 │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2287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9日上午7 時1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119│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5198號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5198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1 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9日下午2 時50分許,經駕駛在臺北市市○○道、最高速限│監違字第裁60-A││第1120│時速4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70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過最高│I0000000號 ││號 │速限30公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逕行舉發(臺北市│ ││ │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I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 │例第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8日上午7 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82巷道路收費│監違字第裁60-C││第1121│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ZP545056號 ││號 │(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5056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 │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8日下午3 時52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82巷道路│監違字第裁60-C││第1122│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ZP545057號 ││號 │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5057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7日下午5 時2 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82 巷道│監違字第裁60-C││第1123│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ZP544930號 ││號 │行舉發(臺北縣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ZP54493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 ││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1 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7日上午11時34分許,經駕駛在臺北市市○○○道、最高速│監違字第裁60-A││第1124│限時速80公里路段,不遵管制規定,以時速117 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過│00000000號 ││號 │最高速限37公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逕行舉發(臺│ ││ │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00000000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 │罰條例第40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400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7年1 月14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7日下午1 時22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監違字第裁60-1││第1125│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AC571975號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7197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交通部公路總局││交聲字│國95年12月26日下午3 時12分許,在臺北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臺中區監理所97││第1126│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臺北市政│年1月14日中監 ││號 │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570319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違字第裁60-1AC││ │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570319號違反道│├───┼───────────────────────────────┼───────┤│97年度│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5E-9811 號自用小客車,於民│96年8 月21日中││交聲字│國95年12月26日上午10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監違字第裁60-C││第1127│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逕行舉發(臺北縣│PP531998號 ││號 │政府北縣交路停字第CPP531998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 ││ │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廖 怡 貞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號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C664235 號)。爰依道路交通管理│              │            64│    │      │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                     │                │664235號違反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脩字第958 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管條例聲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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