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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4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34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甲○○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5178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丙○○、甲○○被訴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怡 貞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4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