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7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722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與乙○○為蓮花無線電計程車隊之同事,於民國97年9 月10日下午1 時30分許,在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479 號2 樓之「聚會歡唱卡拉OK店」,雙方因同業間代繳服務費用問題等細故發生口角,詎甲○○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拳頭毆打乙○○肋骨處3 下,致乙○○受有右側第9 肋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前揭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陳明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