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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72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明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72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與乙○○為蓮花無線電計程車隊之同事,於民國97年9 月10日下午1 時30分許,在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479 號2 樓之「聚會歡唱卡拉OK店」,雙方因同業間代繳服務費用問題等細故發生口角,詎甲○○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拳頭毆打乙○○肋骨處3 下,致乙○○受有右側第9 肋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前揭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72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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