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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復生楊千儀陳坤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21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詐欺罪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簡字第7580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6年度偵字第22717 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並引用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等規定,經核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合先敘明。

三、本院駁回檢察官上訴之理由如下:

1、本件檢察官係依告訴人甲○○之「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狀」,聲請本件上訴。然依該「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狀」內容所載上訴理由,係記載:1 、對方沒有跟我和解。2 、乙○○也沒還(聲請狀誤載為「反」)我錢。3 、我不服本判決。4 、當初(聲請狀誤載為「出」)不知道附帶民事訴訟。等語(本卷第2 頁)。

2、本案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與本院審理時陳稱上訴意旨時,均表示:「如上訴書所載。」(本院卷第22頁、45頁);,復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並無其他證據聲請調查等語在卷(本院卷第45頁)。

3、告訴人甲○○經本院於準備程序與本院審理時,僅陳稱:「希望被告賠償其損失」,「請依法處理。」各等語(本院卷第23頁、34頁)。此外並未具體指明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4、按本件檢察官雖提起本件上訴,惟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另依同條第2 項規定,所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此固為法律上應具備之程式。然所稱「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或量刑不當、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參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六二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6 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檢察官僅係依循告訴人甲○○之前開「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狀」提起本件上訴,惟其上訴理由僅以:「1 、對方沒有跟我和解。2 、乙○○也沒還(聲請狀誤載為「反」)我錢。3 、我不服本判決。4 、當初(聲請狀誤載為「出」)不知道附帶民事訴訟。」等語,已如前述。是檢察官僅依告訴人之請求,以告訴人前開言詞內容提起上訴,其上訴顯然只是空言漫事指摘而已,並未就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予以具體指摘,自難認檢察官之提起本件上訴,已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已敘述具體理由。

5、綜上說明,本件因檢察官之提起上訴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7條前段、第371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連思藩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1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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