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43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24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6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貳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並補充、更正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
1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更正為
民國「97年1 月30日下午3 時許」。
2本案扣案之物品,補充、更正為詳如附表1 、附表2 所示
。
(二)證據部分,補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3 月
4 日航藥鑑字第0971125 號毒品鑑定書1 份。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上開犯行而持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紀錄,甫於96年
11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
、勒戒之處遇,猶再次施用毒品,顯然漠視法令禁制,惟事
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且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係
以自殘自己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尚無明顯重大危害,暨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1 所示之物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除因鑑驗用罄部分外,餘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扣案如
附表2 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
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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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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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 名│數量│單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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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第二級毒品│1 │包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0850公克,取│
│ │甲基安非他│ │ │ 樣0.0002公克)。 │
│ │命 │ │ │②含極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未能析│
│ │ │ │ │ 離之外包裝1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③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3 月4 │
│ │ │ │ │ 日航藥鑑字第0971125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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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
┌─────────────────────────────────────┐
│查獲之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
├──┬─────┬──┬──┬──────────────────────┤
│編號│品 名│數量│單位│備 註│
├──┼─────┼──┼──┼──────────────────────┤
│01 │玻璃球組 │ 1 │ 組 │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
│ │ │ │ │置入甲基安非他命燒烤吸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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