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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二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伍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項 │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19日 │95年7 月19日採尿前96小時內││ │ │某時 │├───┬───┼─────────────┼─────────────┤│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左 ││ 及├───┼─────────────┼─────────────┤│查 │ 年 │95 │同左 ││ 案├───┼─────────────┼─────────────┤│年 │ 字 │毒偵 │同左 ││ 號├───┼─────────────┼─────────────┤│度 │ 號 │5181 │同左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 ├─┬─┼─────────────┼─────────────┤│ 最 │ │年│95 │同左 ││ │案├─┼─────────────┼─────────────┤│ 後 │ │字│訴 │同左 ││ │號├─┼─────────────┼─────────────┤│ 事 │ │號│2905 │同左 ││ ├─┼─┼─────────────┼─────────────┤│ 實 │判│年│95 │同左 ││ │決├─┼─────────────┼─────────────┤│ 審 │日│月│12 │同左 ││ │期├─┼─────────────┼─────────────┤│ │ │日│18 │同左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 ├─┬─┼─────────────┼─────────────┤│ │ │年│95 │同左 ││ 確 │案├─┼─────────────┼─────────────┤│ │ │字│訴 │同左 ││ 定 │號├─┼─────────────┼─────────────┤│ │ │號│2905 │同左 ││ 日 ├─┼─┼─────────────┼─────────────┤│ │確│年│96 │同左 ││ 期 │定├─┼─────────────┼─────────────┤│ │日│月│12 │同左 ││ │期├─┼─────────────┼─────────────┤│ │ │日│10 │同左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之刑期及│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易科罰金折算標│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準 │日。 │日。 │├───────┼─────────────┴─────────────┤│ 附 註│上開二罪經本院以上開95年度訴字第29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壹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