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兵役條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2月17日,犯妨害兵役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3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2267號)判決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經97年度撤緩字第51號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因犯妨害兵役罪而違反刑法第75 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業經撤銷緩刑獲准等情,有本院刑事裁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於法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後段、第8條第1項,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同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