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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財旺潘長生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3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有固定住居所,無逃亡之虞,且本案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已坦承犯罪,亦無勾串證人之虞。又被告與女友約定於民國97年元月下旬結婚,懇請鈞院准許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1 月3 日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又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其已坦承犯罪,無勾串證人之虞一節,經查本件聲請人自警詢、偵查迄本院訊問,始終否認有何起訴之販賣安非他命犯行,其稱已坦承犯罪,顯與卷證筆錄記載不符,不足採信。至聲請人所述即將成婚一情,未據其提出任何釋明證據,且縱認屬實,亦不能以此私人事務阻礙國家刑事審判權之順遂進行,故被告以此為由聲請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5 庭 審判長法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法官 潘長生

法官 黎錦福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1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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