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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75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7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96年度執字第12220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00019號)。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 紙(被告部分)、囑託執行拘提函文、拘票及拘提報告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紙(被告部分)等附卷可稽(均影本);而具保人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後,並未遵期帶同被告甲○○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6年11月22日通知函文1 件、送達證書1 紙(具保人部分)、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紙(具保人部分)等在卷足憑(均影本);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表1 份附卷可按;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75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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