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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戴嘉清陳信旗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6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96年11月13日刑保字第96007131號),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屆期到庭,惟被告並未遵期到庭,且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嗣分別經本院及本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五紙、本院拘票暨報告書一份、以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7 月16日北檢盛為97助1215字第48921 號函各一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晏鵬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1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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