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7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074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天○○
- 選任辯護人
- 郭緯中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古健琳律師
- 被告
- 亥○○
- 被告
- E○○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吳慶隆律師
- 被告
- 地○○
酉○○
D○○
玄○○
午○○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7年度偵字第10140 、16341 號),並就被訴重利、妨害自由
部分之犯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茲判決如下:
主文
天○○犯如附表壹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壹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亥○○犯如附表貳所示之罪,處如附表貳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犯如附表參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地○○犯如附表肆所示之罪,處如附表肆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酉○○犯如附表伍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伍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D○○犯如附表陸所示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玄○○犯如附表柒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柒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午○○犯如附表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D○○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3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93年4月23日執行完畢。天○○、亥○○父子及渠2 人僱用之人或朋友E○○(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部分,已經本院另行判決)、地○○、酉○○、D○○、玄○○、午○○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自95年間某日起至97年3 月間某日止,在臺北縣三重市○○○路156 號3 樓等處,乘如附表9 所示被害人因急迫而需舉債濟急之際,接續貸予各被害人如附表9 所示之款項,進而取得如附表9 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因部分借款之人未能如期還款,其等中如附表10所示之行為人為催討債務,單獨或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或妨害自由之犯意或犯意聯絡,於如附表10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10所示方式,恐嚇或剝奪如附表10所示被害人之行動自由。
二、證據:
(一)被告天○○、亥○○、E○○、地○○、酉○○、D○○、玄○○、午○○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如附表9 、附表10所示被害人於警、偵訊時之證詞。
(三)監聽譯文、如附表9 所示被害人之借款資料。
三、被告天○○、亥○○、E○○、地○○、酉○○、D○○、玄○○、午○○就上開犯罪事實已認罪,經檢察官徵詢各被害人之意見,除部分被害人因返回越南等原因無法聯絡上外,餘或表達不追究被告等人刑責、或稱無意見、或請求從輕量刑後,當事人雙方於審判外達成如主文所示科刑之合意。經查,被告8 人表示就所犯各罪願受科之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6 月,而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5 第1 項所稱「被告願受科之刑」,係指宣告刑(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83號判決參照),並非執行刑,是就未選任辯護人之被告,無指定公設辯護人協助其等進行協商之問題,先予敘明;又被告等人之自白,有前揭證據足認屬實,扣案之物,無義務沒收之物,與重利犯行相關之借款資料,則因被害人原負有給付法定限制內之利息及本金債務,雖債權人即被告天○○、亥○○已於本院審理期間拋棄各該債權,但此部分金額非犯罪所得,且無從自扣案之借款資料所載金額中分割,故協商內容未就扣案物予以沒收,未有不當,審酌各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參與犯罪之情節及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協商內容尚無不當或顯失公平者。本案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各款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28條、第302 條第1 項、第305 條、第344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幸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2 條第1 項、第305 條、第344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 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 │編號│犯 罪 事 實│主 文│ ├──┼─────────────┼─────────────────────┤ │ 1 │如附表9 所示重利犯行 │天○○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如附表10編號1 所示恐嚇危害│天○○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安全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3 │如附表10編號6 所示恐嚇危害│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安全犯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如附表10編號7 所示恐嚇危害│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安全犯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如附表10編號9 所示剝奪他人│天○○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行動自由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如附表10編號10所示剝奪他人│天○○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行動自由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如附表10編號11所示剝奪他人│天○○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行動自由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2 : ┌──┬─────────────┬─────────────────────┐ │編號│犯 罪 事 實│主 文│ ├──┼─────────────┼─────────────────────┤ │ 1 │如附表9 所示重利犯行 │亥○○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如附表10編號3 所示剝奪他人│亥○○犯剝奪他人行動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行動自由犯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如附表10編號4 所示剝奪他人│亥○○犯剝奪他人行動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行動自由犯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如附表10編號10所示剝奪他人│亥○○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行動自由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如附表10編號13所示恐嚇危害│亥○○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安全犯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3 : ┌──┬─────────────┬─────────────────────┐ │編號│犯 罪 事 實│主 文│ ├──┼─────────────┼─────────────────────┤ │ 1 │如附表9 所示重利犯行 │E○○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如附表10編號9 所示剝奪他人│E○○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行動自由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4 : ┌──┬─────────────┬─────────────────────┐ │編號│犯 罪 事 實│主 文│ ├──┼─────────────┼─────────────────────┤ │ 1 │如附表9 所示重利犯行 │地○○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如附表10編號9 所示剝奪他人│地○○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行動自由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如附表10編號10所示剝奪他人│地○○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行動自由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5 : ┌──┬─────────────┬─────────────────────┐ │編號│犯 罪 事 實│主 文│ ├──┼─────────────┼─────────────────────┤ │ 1 │如附表9 所示重利犯行 │酉○○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如附表10編號1 所示恐嚇危害│酉○○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安全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3 │如附表10編號2 所示恐嚇危害│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安全犯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如附表10編號5 所示恐嚇危害│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安全犯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如附表10編號8 所示恐嚇危害│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安全犯行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如附表10編號9 所示剝奪他人│酉○○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行動自由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如附表10編號10所示剝奪他人│酉○○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行動自由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如附表10編號11所示剝奪他人│酉○○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行動自由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如附表10編號12所示恐嚇危害│酉○○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安全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6 : ┌──┬─────────────┬─────────────────────┐ │編號│犯 罪 事 實│主 文│ ├──┼─────────────┼─────────────────────┤ │ 1 │如附表9 所示重利犯行 │D○○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7 : ┌──┬─────────────┬─────────────────────┐ │編號│犯 罪 事 實│主 文│ ├──┼─────────────┼─────────────────────┤ │ 1 │如附表9 所示重利犯行 │玄○○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如附表10編號9 所示剝奪他人│玄○○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行動自由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如附表10編號11所示剝奪他人│玄○○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行動自由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如附表10編號12所示恐嚇危害│玄○○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安全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8 : ┌──┬─────────────┬─────────────────────┐ │編號│犯 罪 事 實│主 文│ ├──┼─────────────┼─────────────────────┤ │ 1 │如附表9 所示重利犯行 │午○○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如附表10編號9 所示剝奪他人│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行動自由犯行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9 : ┌──┬─────┬─────┬───────────────────────┐ │編號│被 害 人│ 貸放金額 │ 利 息 計 算 方 式 │ ├──┼─────┼─────┼───────────────────────┤ │ 1 │B○○ │11萬元 │每借3 萬元,預扣利息6 千元,每日攤還1 千元,為│ │ │ │ │期30日 │ ├──┼─────┼─────┼───────────────────────┤ │ 2 │癸○○○ │12萬元 │每借5 萬元,預扣利息6 千元,每日攤還2 千元,為│ │ │ │ │期30日 │ ├──┼─────┼─────┼───────────────────────┤ │ 3 │戌○○ │13萬元 │每借1 萬元,預扣利息2 千元,每10日攤還1 次,分│ │ │ │ │10次攤還 │ ├──┼─────┼─────┼───────────────────────┤ │ 4 │戊○○ │50萬元 │每借5 萬元,每月利息1 萬元 │ │ │ │ │ │ ├──┼─────┼─────┼───────────────────────┤ │ 5 │辰○○○ │40萬元 │每借3 萬元,預扣利息6 千元,每日攤還1 千元,為│ │ │ │ │期30日 │ ├──┼─────┼─────┼───────────────────────┤ │ 6 │F○○○ │15萬元 │每借3 萬元,預扣利息6 千元,每日攤還1 千元,為│ │ │ │ │期30日 │ ├──┼─────┼─────┼───────────────────────┤ │ 7 │寅○○ │47萬元 │每借6 萬元,預扣利息1 萬2 千元,每日攤還2 千元│ │ │ │ │,為期30日 │ ├──┼─────┼─────┼───────────────────────┤ │ 8 │宇○○ │3 萬元 │每借3 萬元,預扣利息5 千元,每日攤還1 千元,為│ │ │ │ │期30日 │ ├──┼─────┼─────┼───────────────────────┤ │ 9 │己○○ │33萬元 │每借5 萬元,預扣利息1 萬元,每日攤還1 千元 │ │ │ │ │ │ ├──┼─────┼─────┼───────────────────────┤ │ 10 │丁○○ │6 萬元 │每借6 萬元,預扣利息1 萬2 千元,每日攤還2 千元│ │ │ │ │,為期30日 │ ├──┼─────┼─────┼───────────────────────┤ │ 11 │丙○○○ │9 萬元 │每借9 萬元,預扣利息1 萬8 千元,每日攤還3 千元│ │ │ │ │,為期30日 │ ├──┼─────┼─────┼───────────────────────┤ │ 12 │未○○ │3 萬元 │每借3 萬元,預扣利息6 千元,每日攤還1 千元,為│ │ │ │ │期30日 │ ├──┼─────┼─────┼───────────────────────┤ │ 13 │C○○ │18 萬元 │每借3 萬元,預扣利息5 千元,每日攤還1 千元,為│ │ │ │ │期30日 │ ├──┼─────┼─────┼───────────────────────┤ │ 14 │H○○ │4 萬5 千元│每借1 萬元,預扣利息2 千元,每10日攤還1 次 │ │ │ │ │ │ ├──┼─────┼─────┼───────────────────────┤ │ 15 │巳○○ │12萬元 │每借6 萬元,預扣利息1 萬元,每日攤還2 千元,為│ │ │ │ │期30日 │ ├──┼─────┼─────┼───────────────────────┤ │ 16 │A○○ │3 萬元 │每借3 萬元,預扣利息6 千元,每日攤還1 千元,為│ │ │ │ │期30日 │ ├──┼─────┼─────┼───────────────────────┤ │ 17 │乙○○ │5 萬元 │每借5 萬元,預扣利息5 千元,每10日攤還1 次,每│ │ │ │ │次還款2 千元 │ ├──┼─────┼─────┼───────────────────────┤ │ 18 │申○○ │3 萬元 │每借3 萬元,預扣利息6 千元,每日攤還1 千元,為│ │ │ │ │期30日 │ ├──┼─────┼─────┼───────────────────────┤ │ 19 │曾雪梅 │11萬元 │每借3 萬元,預扣利息6 千元,每日攤還1 千元 │ │ │ │ │ │ ├──┼─────┼─────┼───────────────────────┤ │ 20 │丑○○ │9 萬元 │每借9 萬元,預扣利息1 萬8 千元,每日攤還3 千元│ │ │ │ │,為期30日 │ ├──┼─────┼─────┼───────────────────────┤ │ 21 │甲○○ │2 萬元 │每借2 萬元,預扣利息2 千元,每日攤還1 千元,為│ │ │ │ │期30日 │ ├──┼─────┼─────┼───────────────────────┤ │ 22 │壬○○ │3 萬元 │每借3 萬元,預扣利息6 千元,每日攤還1 千元,為│ │ │ │ │期30日 │ ├──┼─────┼─────┼───────────────────────┤ │ 23 │G○○ │3 萬元 │每借3 萬元,預扣利息6 千元,每日攤還1 千元,為│ │ │ │ │期30日 │ ├──┼─────┼─────┼───────────────────────┤ │ 24 │卯○○ │3 萬元 │每借3 萬元,預扣利息5 千元,每日攤還1 千元,為│ │ │ │ │期30日 │ └──┴─────┴─────┴───────────────────────┘ 附表10: ┌──┬───┬────┬─────┬────┬───────────────┐ │編號│行為人│時 間│地 點│ 被害人 │ 犯 罪 方 式 │ ├──┼───┼────┼─────┼────┼───────────────┤ │ 1 │天○○│95年下半│不詳 │辰○○○│以電話恐嚇:如果不繳錢,要抓回│ │ │酉○○│年某日 │ │ │去毆打等語,使辰○○○心生畏懼│ │ │ │ │ │ │,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2 │酉○○│96年9 月│不詳 │未○○ │以電話恐嚇:再不按時繳款,就要│ │ │ │間某日 │ │ │打人等語,使未○○心生畏懼,致│ │ │ │ │ │ │生危害於安全 │ ├──┼───┼────┼─────┼────┼───────────────┤ │ 3 │亥○○│96年5 月│臺北縣三重│黃○○ │將黃○○帶回左址,迨黃○○承諾│ │ │ │間某日 │市○○○路│ │還款後,始讓其離去 │ │ │ │ │3 段156 號│ │ │ ├──┼───┼────┼─────┼────┼───────────────┤ │ 4 │亥○○│96年5 月│臺北縣三重│庚○○ │將庚○○帶回左址,迨庚○○承諾│ │ │ │間某日 │市○○○路│ │還款後,始讓其離去 │ │ │ │ │3 段156 號│ │ │ ├──┼───┼────┼─────┼────┼───────────────┤ │ 5 │酉○○│97年1 月│不詳 │戌○○ │以電話恐嚇:如果不還錢,就試試│ │ │ │間某日 │ │ │看,一定會到家裡抓人等語,使陳│ │ │ │ │ │ │金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6 │天○○│97年1 月│不詳 │己○○ │以電話恐嚇(語音留言):再不接│ │ │ │21日 │ │ │電話,不要給我們找到,找到妳就│ │ │ │ │ │ │完蛋等語,使己○○心生畏懼,致│ │ │ │ │ │ │生危害於安全 │ ├──┼───┼────┼─────┼────┼───────────────┤ │ 7 │天○○│97年1 月│不詳 │辛○○ │以電話恐嚇:「走路小心一點……│ │ │ │21日 │ │ │妳再騙沒關係,走路小心一點,不│ │ │ │ │ │ │要被我們碰到」等語,使辛○○心│ │ │ │ │ │ │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8 │酉○○│97年2 月│不詳 │己○○ │以電話傳送簡訊恐嚇:幹妳娘,妳│ │ │ │5 日 │ │ │真的是不怕死,妳盡量躲,被我們│ │ │ │ │ │ │帶回來一定會讓妳很慘等語,使阮│ │ │ │ │ │ │美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9 │天○○│97年2 月│臺北縣三重│己○○ │將己○○帶回左址,迨己○○承諾│ │ │E○○│間某日 │市○○○路│ │還款後,始讓其離去 │ │ │地○○│ │3 段156 號│ │ │ │ │酉○○│ │ │ │ │ │ │玄○○│ │ │ │ │ │ │午○○│ │ │ │ │ │ │綽號「│ │ │ │ │ │ │阿宗」│ │ │ │ │ │ │之成年│ │ │ │ │ │ │男子 │ │ │ │ │ ├──┼───┼────┼─────┼────┼───────────────┤ │ 10 │天○○│96年7 月│臺北縣三重│戊○○ │將戊○○帶回左址,迨戊○○承諾│ │ │亥○○│12日 │市○○○路│ │還款後,始讓其離去 │ │ │地○○│ │3 段156 號│ │ │ │ │酉○○│ │ │ │ │ ├──┼───┼────┼─────┼────┼───────────────┤ │ 11 │天○○│97年2 月│臺北縣三重│宙○○ │將宙○○帶回左址,迨宙○○承諾│ │ │酉○○│間某日 │市○○○路│ │代為籌措妻子辰○○○積欠之借款│ │ │玄○○│ │3 段156 號│ │後,始讓其離去 │ ├──┼───┼────┼─────┼────┼───────────────┤ │ 12 │酉○○│97年2 月│臺北縣蘆洲│子○○○│以言語恐嚇:若不交出胞妹武氏月│ │ │玄○○│6 日 │市○○路上│ │霜,會常常來找子○○○,讓其無│ │ │ │ │ │ │法做生意等語,使子○○○心生畏│ │ │ │ │ │ │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13 │亥○○│97年3 月│臺北縣新莊│申○○ │以言語恐嚇:如不還錢,就要對妳│ │ │ │間某日 │市○○路18│ │不利等語,使申○○心生畏懼,致│ │ │ │ │8 巷內某大│ │生危害於安全 │ │ │ │ │樓 │ │ │ └──┴───┴────┴─────┴────┴───────────────┘